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内部监督,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工作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制度】防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内部监督,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工作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要求进行。
第三条 案件集体讨论决定以防城区环境局环境违法行政处罚案件审议小组形式举行,由局长主持,局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副局长主持。局长、副局长、相关股室负责人及案件调查人员参加。办公室负责集体讨论会议记录。
第四条 案件集体讨论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三)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四)使用依据是否正确;
(五)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处理建议是否恰当;
(八)需要审议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下列案件为重大、复杂环境违法案件:
(一)符合听证条件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变更或撤销处罚决定的案件;
(三)相关股室提出集体讨论建议,且单位主管领导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疑难复杂案件;
(四)在社会上影响较大的案件;
(五)上级机关交办的重要案件;
(六)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五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二千元以上的罚款;
(七)其他重大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原则上不作集体讨论。
第六条 调查机构调查终结后,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案件,应当在十日内提请讨论,并提交案件立案依据、调查报告、全部证据材料及其他材料。
第七条 案件集体讨论实行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不同意见记录在案。
第八条 案件集体讨论按照听取汇报、提出询问、发表意见、研究讨论、形成决议的顺序进行。
第九条 案件集体讨论的组成人员实行案件回避制度。
案件集体讨论的成员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
第十条 案件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性意见的,按一致性意见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或重大复杂案件的,由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案件集体讨论应当制作讨论笔录。
讨论笔录应当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会议讨论、表决情况和决议内容。参加案件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在案件讨论记录上签名。
讨论笔录应当按照执法文书样式有关要求制作,经参加会议成员签阅后归入案件档案。
第十二条 案件集体讨论的成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案件讨论人员的发言内容和讨论结果。
第十三条 案件集体讨论笔录系内部材料,无关人员不得查阅、摘抄。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防城区环保局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