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制度】桂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优秀范文】

时间:2023-06-18 13:00:04 来源:网友投稿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为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保证行政执法的正确实施,维护和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药制度】桂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食药制度】桂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优秀范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为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保证行政执法的正确实施,维护和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我局(含局属各单位)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检查时,由执法人员记录对行政监管相对人实施的检查、核查、询问和采取相关强制措施的全过程。

第二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调查取证、实施强制措施的过程实行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三条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执法人员受理申请、现场核查的过程实行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四条  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检查生产经营场所的过程实行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五条  具体实施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为记录责任人。

第六条  记录可以采取现场检查记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核查表等书面形式,鼓励采用执法记录仪等先进的执法记录形式。

第七条  《询问调查笔录》,用于记录在进行相关调查时依法向当事人、直接责任人或者其他被询问人询问的情况。《询问调查笔录》应当注明执法人员身份、证件名称、证件编号及调查目的。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

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记录,应当记录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主体、事件、过程、情节等。

第八条  《现场检查笔录》,用于记录在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案件调查过程中,对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勘验的情况。

《现场检查笔录》,应当注明执法人员身份、证件名称、证件编号及检查目的。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

《现场检查笔录》应当写清检查地点的具体方位和具体地点。

《现场检查笔录》应当写明实施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

第九条  实施行政强制,应制作现场笔录,记录当事人基本情况、执法人员身份、出示执法证情况、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情况、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情况等。

第十条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出具接收材料清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局受理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许可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应当填写有关核查情况表,记录现场核查的情况。

第十二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记录人)应如实记录检查、核查、询问的情况,记录应具备证据效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  所有记录均应归档保存。记录人应当在记录完成后24小时内将记录原件保存在企业档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案卷中。有关专项整治的村料,可以统一收录在专项整治档案中,但在企业档案材料应有复印件并标明原件出处。

外出调查提取的证据,应在上班后24小时内将记录归档。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未按规定记录检查、核查、询问监管相对人情况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推荐访问:桂平市 制度 行政执法 【食药制度】桂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