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略)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局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局法律顾问工作,保障局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我局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律顾问监督管理,按照《南宫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制度】南宫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供大家参考。
南宫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
(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局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局法律顾问工作,保障局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我局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律顾问监督管理,按照《南宫市人民政府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局法律顾问,是指为我局提供法律服务的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法学专家或律师。
第三条 局法制股兼法律顾问室,负责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和日常工作。
第四条 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对我局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
2、参与起草我局出台的重大规范性文件,参加相关的咨询会、座谈会、听证会等,提出法律修改意见和建议;
3、参与处理涉及我局的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4、参与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论证。接受委托,代理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调解等活动。
5、参与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依法化解因突发事件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
6、协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
7、办理其他受委托的法律事务。
第五条 法律顾问履行工作职责,机关各科室须通过法律顾问室向法律顾问交办。
第六条 法律顾问办理任何法律事务须在我局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越权处理。法律顾问的任何审查意见均为参考意见,有关人员应当认真考虑,如认为不妥或不符合实际情况,可以不予采纳,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共同探讨。
第七条 法律顾问可因履行职责之需要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邀参加有关会议,了解情况,主动提供咨询意见。
(二)调阅、复制有关关联性档案资料。
(三)要求有关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无保留地提供相关背景、技术、往来函件等资料。
(四)声明保留自己的不同意见、观点。
第八条 担任局法律顾问,具体聘用条件为: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品行,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具有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所从事的律师、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四)在相关领域具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强。
第九条 局法律顾问的聘请,由局法律顾问室依据本管理制度第八条规定,并结合其他条件挑选出合适人选,报局班子会议审定确认。经局党组会议审定后,签订顾问合同。
第十条 局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为固定报酬,由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确定。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在我局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行政编制。法律顾问为办理我局事务时发生的诉讼、仲裁费、代理费,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局机关承担,参照我局机关人员同类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在聘期间,局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我局工作秘密;
(二)不得散布有损我局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国家、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
(三)忠于职守,维护我局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以局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五)认真、细致、高效完成我局交办的各项事务;
(六)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本管理制度规定以外的利益;
(七)与我局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八)依法应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第十三条 局法律顾问聘期为一年,期满可续聘。但法律顾
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法律顾问室报请局班子批准后可提前解聘: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纪律被取消法律执业资格、专业资格或者专业职称的;
(三)怠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擅自不参加法律顾问会议,不按期提供书面法律意见的;
(四)泄漏因担任政府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从事与其职业、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损害政府形象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应当解聘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局法律顾问室每年年末根据局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的依据为工作建议、工作总结、出席会议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档,对于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合格的法律顾问,予以解聘。
第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