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财政局(国资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制度】亳州市财政局国资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全文),供大家参考。
亳州市财政局(国资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结合我局(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市财政局(国资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权力的清理、设置、撤销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市财政局(国资委)对承办科室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调查取证结束后作出执法决定前进行内部审核的措施。
第四条 市财政局(国资委)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承办科室进行法制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审批,须报请上级法制部门审核的,须经市法制办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审批。
第五条 法制审核主要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核,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执法权限是否合法;
(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四)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五)拟作出的执法决定是否合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 法制审核过程中,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法制审核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审核,经分管局长批准后,法制审核工作时间可延长5个工作日。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后发现问题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建议停止行政执法行为并转送有权单位处理;
(二)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建议承办科室重新调查取证;
(三)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完善程序;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的,建议改正;
(五)拟作出的决定不正确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明显不适当的,提出处理建议;
(六)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建议停止执行。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后,应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制作法制审核意见,载明以下内容:
(一)主体资格和权限;
(二)基本事实、证据和适用依据情况;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五)拟作出的决定和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法的,承办科室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条 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