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制度】柏乡县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制度(范文推荐)

时间:2023-06-19 20:40:03 来源:网友投稿

柏乡县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略)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局行政执法工作,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结合工作实际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制度】柏乡县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制度(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环保制度】柏乡县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制度(范文推荐)


柏乡县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略)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局行政执法工作,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科室及受委托的执法单位(以下简称执法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具体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

第三条 成立环保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为副组长,各执法科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我局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  现场执法行为规范

第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合法、适当、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活动,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或滥用职权。

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实行持证执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

第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做到:

(一)熟练掌握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熟悉执法程序;

(二)严肃执法、秉公办事,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三)保持仪容整洁,语言举止文明,杜绝蛮横粗暴行为;

(四)忠于职守,坚守岗位,不在岗位上从事与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不私分、侵占、截留罚没财物;

(六)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

(七)不得放弃履行法定职责。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查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正确地适用法律、法规,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调查或者现场检查时,应当制作调查、检查笔录,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时,可以当场作出。当场处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3日内报法宣股备案。

第十三条 建立执法档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注重执法现场资料的收集,以拍照、监测、记录等方式对执法过程进行记录,对检查结果及时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律规定采取暂扣、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妥善保管被暂扣、封存的设施、物品,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领导小组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调离执法工作岗位。

(一)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能秉公执法的;

(三)贪赃枉法、以权谋私的;

(四)态度粗暴,侮辱、打骂当事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

(五)对举报人和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打击报复的;

(六)对违法排污行为查处不力或者包庇、纵容违法排污行为的;

(七)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七条  违法案件立案登记

局各执法单位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或发生的以及群众检举或控告的违法行为或事件时,经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7日内填报《立案登记表》或《立案呈批表》,按程序经领导签字后确定立案。立案登记的具体内容应写明立案的时间、案件来源,违法行为或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单位名称、地址,案情简介,承办人意见等。

立案的条件:

⑴有违法行为或污染危害环境的后果;

⑵依法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并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⑶具有管辖权的。

经过初步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  成立调查小组

在作出立案决定的同时,执法单位应成立查处案件调查小组。调查小组必须由两人以上组成,并指定一人为负责人。进行调查或现场监理、稽查时,应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第十九条  调查取证

调查人员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和违法情节进行调查和核实,收集有关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详细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检查中发现或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及时取证。询问或者调查应当制作笔录。

调查终结,调查人员应当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以及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填写《案件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  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的制作与下达

案件调查终结,调查科室经研究确认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件,由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属于听证范围的要制作听证告知书。文书制作完毕后,将案卷材料交由法宣股进行审核。

法宣股应对案件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⑴违法行为人是否明确;

⑵证据是否充分确实,事实是否清楚;

⑶调查程序是否合法;

⑷适用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正确;

⑸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

⑹其它需要审核的内容。

经审查发现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时,应当通知调查人员依法补充调查取证或者依法重新调查取证。符合处罚条件的,法宣股提出处理意见并统一编号,报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审批后,文书交案件执法人员负责送达。

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由法规科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听证。

第二十一条  作出处罚决定

全局各执法单位的行政处罚案件,视处罚类型由局长召集相关人员进行案件讨论并作出最终处罚决定,讨论程序如下:

⑴ 由案件调查小组陈述已查明的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执法相对人的意见,以及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

⑵局领导、执法单位及法宣股对案件处罚情况进行讨论,作出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原则上不允许进行更改。特殊情况不得不进行更改的,须经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讨论通过。

⑶由执法单位制作《违法案件讨论记录》,并由参加案件讨论的人员签字。

第二十二条  制作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经会议讨论作出后,在两个工作日内由调查人员制作《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⑴被处罚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⑵认定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⑷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送达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经法宣股统一编号,由案件调查科室人员加盖行政机关印章,送达被处罚单位或被处罚人,并要求收件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载明收到日期。当事人拒收、拒签的,送达人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见证,并在送达回执上注明原因、日期,留置送达。

第二十四条  强制执行

当事人逾期未执行处罚决定时,由案件调查人员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到法宣股备案并报局长审批后,送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结案

案件终结应填报《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经局长批准后结案。案件办理完结后,办案科室应在7日内将卷宗报法宣股,由法宣股整理统一报办公室归档。

第四章   行政处罚案卷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执法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查处违法案件时,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以及收集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必须按时归档。

第二十七条  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案卷,办案人员应在案件结案后,将文书资料立卷归档,案卷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一案一卷(不可公开的资料可整理成附卷归档)

2)使用省厅统一监制的执法文书;

3)卷内目录填写规范;

4)卷内材料齐全;

5)卷内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整齐;

6)卷内材料有规范的页号;

7)大小规格统一;

8)卷内无金属物;

9)卷内文字应当使用钢笔或签字笔或毛笔书写。

10)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应当放入纸袋中,并注明录制内容、数量、时间、地点、制作人等,随卷归档。

第二十八条  我局本年度形成的行政处罚案卷由法宣股管理。年终由法宣股统一移交档案室存档。

第二十九条  法宣股对行政处罚案卷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归档,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承办人员,承办人员应在三日内按要求重新整理,再送交验收。

第三十条  案件立卷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不得修改案卷内容。

第三十一条  因正当原因查阅或复印、移送执法文书档案的,须经执法科室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二条  涉及国家重要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文书档案,非经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借阅、复印或转移。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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