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制度】青阳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时间:2023-06-19 22:40:02 来源:网友投稿

青阳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第一条为健全《青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实施意见》关于专家咨询论证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我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制度】青阳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供大家参考。

【法制制度】青阳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青阳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第一条  为健全《青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实施意见》关于专家咨询论证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专家咨询、论证是指县政府对重大事项作出行政决策前,由决策承办单位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就决策方案的科学性、必要性、可行性和其他相关技术因素进行专业性咨询、论证,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第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可以对决策方案的整体或者其中一部分开展咨询或者论证。

必要时,承办单位可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研究、咨询、评估等机构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

第四条  咨询、论证的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研究;

(二)重大事项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研究;

(三)重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条件研究;

(四)重大事项决策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影响研究;

(五)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

第五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或获得相应的资格认证,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和工作责任心,能够据实、负责、公正地提出论证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咨询、论证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确定咨询、论证事项;

(二)选定咨询、论证的专家或机构;

(三)提供咨询、论证所需的资料;

(四)专家在指定时限内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相关研究;

(五)通过适当方式听取专家的意见建议;

(六)整理、分析、吸纳专家的意见建议;

(七)组织形成专家咨询、论证报告;

(八)将咨询、论证资料立卷归档。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专家应当对各备选方案同时进行咨询、论证。

第七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决策方案独立发表咨询、论证意见;

(二)向有关机关和单位了解情况、查阅资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协助;

(三)根据论证工作需要,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

(四)其他必要工作条件。

第八条  专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专家应当对出具的咨询、论证意见签名确认,并对咨询、论证意见的结论负责;

(二)与交办的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三)不得以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名义,从事与咨询、论证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要求提供、调阅超出咨询、论证工作范围的资料;

(五)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工作中接触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未经承办单位同意,不得泄漏咨询、论证工作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

第九条  参加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的专家应当为单数,一般不少于 3 人;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有 5 名以上专家参加咨询、论证。在选择专家时,应注意结构合理,具有代表性。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性、紧迫性等情况,合理确定专家论证的时间。

第十条  专家论证可采取专家论证会议、专家个人分别论证、专家小组论证或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

采取专家论证会议方式的,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讨论,做好会议记录,与会专家应当提交个人书面意见;承办单位应当根据会议记录和专家个人书面意见汇总形成专家论证报告。

采取专家个人分别论证方式的,由承办单位选定的专家独立开展研究,并在指定时限内以个人名义出具书面论证意见;承办单位根据各专家书面意见汇总形成专家论证报告。

采取专家小组论证方式的,承办单位应当从选定的专家中确

1 名专家组组长,专家组组长负责组织论证工作并在指定时限内形成专家论证报告。

对重大行政决策开展专家咨询的,按照本条以上各款所规定的专家论证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专家咨询、论证报告应当全面、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专家意见,并加以分析研究。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决策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

(二)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决策的执行条件;

(四)决策可能面临的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财政经济、廉洁性、法律纠纷和专业技术等方面的风险或问题;

(五)决策实施后可能引发问题的对策;

(六)对决策方案是否可施行以及修改的建议;

(七)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及建议。

第十二条  专家咨询、论证报告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对合理可行的咨询、论证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并落实到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中。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突发事件应对等决策程序中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研究、咨询、评估等机构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的,按照本制度进行。

第十五条  乡镇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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