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清苑区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为切实做好信息公开、信息通报和信息共享工作,提高信息资源利用效率,服务和支撑河长制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保定市清苑区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清办字[2017]37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制度】保定市清苑区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保定市清苑区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
为切实做好信息公开、信息通报和信息共享工作,提高信息资源利用效率,服务和支撑河长制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保定市清苑区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清办字[2017]37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公开原则
依法公开、诚实守信、注重实效、服务公众、有利监督。
第二条 公开内容
(一)与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相关的政府、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年度计划、重点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情况;
(三)各级河长名单、河长职责、河长工作动态、河湖管理保护落实情况;
(四)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其他内容。
第三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公开发布: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与推行河长制工作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工作正常进行或公平公正的;
(六)其它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
第四条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的内容,应当根据其特性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区政府信息公开网、政府门户网站、行业主管部门网站以及互联网上的其他政府网站;
(二)政府公报、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或政务微博;
(三)报刊、广播、电视等主要新闻媒体;
(四)信息公示牌、微信公众号、电子信息屏、电子触摸屏等;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五条 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2O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
二、工作简报制度
第六条 简报信息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区“河长制”重要工作进展、阶段性目标、完成成果;
(三)河湖管理保护和“河长制”工作涌现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先进经验及工作创新、特色和亮点;
(四)反映本部门、本单位“河长制”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和建议意见;
(五)上级领导指导、检查工作情况;
(六)本地组织的各类会议、专项活动和教育培训情况;
(七)与有关单位联合完成的重点工作情况;
(八)突发性事件、重要事态及其处理情况;
(九)本地本部门出台的与河湖治理与保护相关政策、法规发布与执行情况;
(十)本地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工作总结、考核结果、追责问责等情况;
(十一)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 简报信息处理。区级河长制责任单位和乡镇应认真及时将河长制相关的政务信息、工作动态、特色亮点等上报至区河长办,信息要求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区河长办对信息进行校对、审核、编辑后择优采用,《河长制工作简报》由区河长办相关负责人签发。
第八条 简报频次。区《河长制工作简报》每月刊发1次。
三、信息通报制度
第九条 通报内容
(一)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对有关河长制工作推进、重要部署的落实情况;
(二)年度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进展、存在突出问题情况;
(三)重点督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
(四)危害河湖管理保护和推行河长制工作过程中的重大突发性应急事件处置;
(五)奖励表彰、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第十条 通报实施主体和形式
信息通报实施主体为区河长制办公室,主要采用公文、联席会议、网站、主要媒体等形式。
第十一条 通报频次
(一)原则上每个季度通报1次,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通报;
(二)重要的工作调度、工作进展以及公众关注的重要事项适时通报。
第十二条 通报程序
区河长制工作通报由区河长办承办,送区河长办主任审阅后,报区级总河长或区级河长签发。
第十三条 整改要求
(一)区河长办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二)对于通报的内容,要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一般问题在通报印发后3日内提出整改方案,7日内完结处理;重大问题30日内完结,确实不能按时完结的,要说明具体原因;
(三)通报问题完结处理后的7日内,要将整改报告报区河长办,并上报市河长办备案。
四、信息共享制度
第十四条 基本原则
(一)资源共享,互惠互利;
(二)方便快捷,及时准确;
(三)规范有效、及时完整;
(四)合法使用、保障安全。
第十五条 共享内容
(一)国家层面安排部署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文件精神;
(二)各地推行河长制工作安排部署及各地动态;
(三)相关媒体关注内容、工作简报、图片报道等;
(四)在推行河长制工作实践中的创意创新、新思路、新典型。
第十六条 实现途径
在区政府网站开辟“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专栏”,及时发布信息。同时利用政务微博、河长制微信公众号等发布河湖管理保护和河长制工作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 信息发布程序
相关信息由区河长制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审核后发布,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第十八条 定期汇总
区河长制办公室要定期汇总统计各地信息共享情况,并将统计结果报市河长制办公室。
五、依法依规追责
第十九条违反本制度,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发生严重后果、重大舆情事故和工作被动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将按有关程序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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