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制度】双滦区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优秀范文】

时间:2023-06-22 21:50:02 来源:网友投稿

双滦区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规范现场执法取证工作,保障执法人员正确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依法履行职责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制度】双滦区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国土制度】双滦区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优秀范文】


双滦区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规范现场执法取证工作,保障执法人员正确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依法履行职责,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强化执法源头管理,有效减少涉地涉矿信访、投诉,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仪等方式,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局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文书、影像资料、记录仪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 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第五条文字记录即通过文书、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第六条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影像资料。

第三章 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建立影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执法单位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案由及案件当事人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九条局机关及各国土资源所要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四章 记录的保存及归档

第十条局机关股室及各国土资源所负责本股室、所执法记录设备的影像资料和行政执法案卷日常存储、保管。

第十一条日常执法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案卷中影像资料与案件其他资料统一保存。行政处罚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记录的影像资料:

(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踏查,现场制止等行政执法行为;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五章 检查和考评

第十三条市局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情况进行检查,重点对执法情况全程记录、文件材料留存、影像资料保管的情况检查,并建立台帐备查。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不按要求记录执法过程的;

(二)严禁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留存的原始影像资料;

(三)不得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影像资料和案卷资料;

(四)不得借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行政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严禁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影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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