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县食品药品有奖举报制度(略)第一条为加强我县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我县食品药品安全,根据《河北省食品药品有奖举报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出台我县食品药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药制度】承德县食品药品有奖举报制度(完整),供大家参考。
承德县食品药品有奖举报制度
(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我县食品药品安全,根据《河北省食品药品有奖举报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出台我县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的食品(含保健食品、酒类)、药品(含中药、民族药)、医疗器械、化妆品在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应当给予举报人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
第三条 县政府设立食品药品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专款用于县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的食品药品安全举报案件的奖励。
第四条 县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立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并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举报途径,具体负责全县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的管理及奖励资金的发放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通过电话、传真、信函、来人以及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违反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六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接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七条 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八条 承办单位应自投诉举报受理30日内调查核实,依法办理,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第九条 举报的受理、办理、协调、核查、反馈等环节,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全部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举报承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和原受理单位延期理由。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举报内容经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属实,且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或者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办的,应当对举报人实行奖励。
第十一条 调查属实的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分3个类别:
一类举报。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能够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积极协助现场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类举报。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证据材料并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类举报。举报人提供查办线索,但未对违法事实进行核实;经办案单位查办核实后,举报人的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举报的;
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能够确定举报人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同一案件由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奖励。
同一举报人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案件的具体部门负责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金额依据举报所属类别、涉案货值金额确定。
一类举报案件,按案件货值的5%至10%计算;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二类举报案件,按该案件货值的3%至5%计算;按比例计算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
三类举报案件,按该案件货值的1%至3%计算;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奖励。
无涉案货物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举报违法事实确实存在的,可视情况给予举报人1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每起案件最高奖励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报请县政府批准的,不受此限制。
第十五条 对于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人员,按举报奖励额度的上限进行奖励。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本制度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案件承办单位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移送司法机关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涉案货值和奖励标准予以认定,填写《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申报表》,提出奖励意见和具体金额,向县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申报。
县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收到举报奖励申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举报奖励意见和金额的审核,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后,作出奖励决定并通知举报人。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县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当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未申领的,视为放弃。
第十七条 县政府每年设立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奖励专项资金50万元,专款专用(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除外),滚存使用。
县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通报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县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案件承办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撤销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资金从案件承办单位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 县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应当建立举报保密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对外公布或者泄露给被举报对外和其他人员。
第十九条 举报人应当实名举报并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县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食品药品安全举报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1月15日发布的《承德县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 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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