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讲话】人大副主任在全市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座谈会上讲话

时间:2023-05-18 09:30:11 来源:网友投稿

在全市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同志们: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围绕落实市委九届十一次全会和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精神,研究探讨如何加强改进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大家围绕会议主题,结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大讲话】人大副主任在全市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座谈会上讲话,供大家参考。

【人大讲话】人大副主任在全市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座谈会上讲话



在全市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围绕落实市委九届十一次全会和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精神,研究探讨如何加强改进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大家围绕会议主题,结合各地实际,进行了认真的研讨。发言既有工作交流,也有理论探讨;既有经验总结,又有新的探索,还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会期虽短,但内容丰富,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下面,我谈几点意见,与大家一起学习、探讨。

一、深化思想认识,增强做好人大内务司法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在人大工作的这几年,我总的感觉是,人大的实际地位虽然与宪法地位还有距离,但比过去,特别是比八十年代、九十年代高多了,这说明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已经向前推进了不少。人大与“一府两院”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更加正常化,监督的行为更加规范,监督与被监督双方对待监督的态度也更加理性。具体到我们九江,这几年,人大的各项工作都在加强,效果也越发明显,人大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提高,社会影响日渐扩大。再具体到我们内务司法工作,应该说,与人大其它工作一样,也都是抓得有声有色,有效果、有亮点、有创新。如,修水县人大建立了与司法机关日常工作通报制度和重大案件备案制度;永修县人大通过司法监督,促使司法部门建立“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多项制度,效果很好;湖口县人大抓住人才引进这个重点问题,听取了人才市场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这是一项事关长远的重要工作;德安县“巧借它山之石”,督促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司法监督工作;浔阳区人大对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工作一抓到底,针对重度残疾人的低保待遇问题,召集残联、民政等部门协调,使事情得到有效解决。瑞昌市人大抓住民政部门不正面回答殡葬收费问题,对民政局的报告提出了尖锐的批评,显示了监督工作的严肃性和认真性;星子县、九江县和庐山区都将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与监督工作相结合,特别是庐山区近几年来的信访工作做得很好,获得了群众的认可和赞誉。

应该说,这些成绩的取得,与各级党委正确领导、“一府两院”支持是紧密相关的,也与在座各位的努力是分不开的。正因为有大家的积极进取,辛勤工作,才有今天这样较好的工作局面。但是,也应该看到,这不等于说我们的工作已经尽善尽美,相反,人大内务司法监督的任务还很重,探索创新的路子还很宽,我们需要做的工作还很多,对于这些,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具体而言,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底气不足而不善于监督。内务司法委员会对口联系公、检、法、司、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法制等职能部门以及工、青、妇等群团组织,这些部门的工作涉及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比较多,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监督这些部门的工作,前提是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要说我们不少同志过去不是学习相关专业、从事这个行业的,即使是法律专业毕业的,也极少有司法和执法的实践经验。因此,在实施监督过程中总感到心中无数,说起话来底气不足,监督到什么程度难以把握,所以,要么不说,要么是隔靴挠痒,说不到点子上,监督不到位,这种情况是客观存在的。人不可能“行行精通”,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要加强学习,要乐于学习,勤于思考,善于积累,不断丰富自己。

二是认为被监督部门“权高位重”而不敢监督。内司委对口联系的部门掌握着司法、行政大权,是实实在在的实权部门、强势部门,而我们人大内司委一般只有三五个人,势单力薄,其政治地位、社会地位不在一个等级上,心理上就觉得矮人一截,这种心态是明显有碍监督工作开展的。这里要纠正三个认识误区:首先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及其部门的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集体监督行为,而不是个人监督行为。人大专门委员会对所联系部门的监督,其监督主体是人大常委会而不是其所属的专门委员会,所以不存在“等级”不对称的问题;其次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监督权是用来依法制约司法权和行政权的,是一种国家权力对另一种国家权力的制衡,不是对经济社会事务的直接管理,因此,它与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没有大小、冷热等方面的可比性,如果硬要讲力量对比,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广大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其权力是无与伦比的。随着民主法制的健全,其权威将越来越显赫。

三是认为法定监督手段弱化导致监督乏力。监督法规定的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七种监督方式,现在普遍运用较多的是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这两种,其它刚性较强的监督手段往往运用很少。这就给人一个错觉,似乎监督法在暗示我们人大工作者,在实施监督时只来“软”的,不要来“硬”的。这种理解也是片面的。采取哪种监督方式,是根据监督事项而决定的。监督法规定的多种监督形式,只有需要都可以运用。外地也有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监督形式取得良好效果的经验。在今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就明确提出今年全国人大将依法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此外,就是执法检查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这两种监督方式,也不是没有刚性,只要问题看得准,审议意见提得准,“一府两院”是必须执行的,否则就过不了满意度测评这一关。

因此,我们大家一定要深化思想认识,走出认识上的误区,克服畏难情绪,增强做好监督工作的信心和决心,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努力开创人大内务司法监督工作的新局面。

二、抓住关键环节,提高人大内务司法监督工作的实际效果

做好人大内务司法监督工作,要紧扣一个“实”字,抓住几个关键环节,把能否发现内务司法机关工作的主要问题和不足,能否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能否督促切实改进工作,作为衡量实效的重要标准,确保监督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一是要重实际,选准监督议题。选好监督议题,是我们做好监督工作的先决条件。要从实际出发,抓住事关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善于找准监督工作的切入点。此外,选取议题不在于多,而在于准确、有深度,既不能过于笼统,范围过宽,也不能就事论事,过于拘泥于政府的某个单一工作;既要适当兼顾“面”,更要突出重点。刚才听了县、区工作介绍,如有的选取听取法、检两院半年工作汇报,这样的议题就太宽泛了,不能突出重点;还有的选取听取政法队伍建设情况的汇报,这就没有选准人大监督议题的切入角度,这个不属于人大的职权范围,而是党委的工作职责,如果要了解法院、检察院队伍建设情况,可以通过开展法官法、检察官法执法检查来实施。

二是要知实情,搞好调查研究。我们的监督工作,是否抓住了被监督部门工作中的主要问题及其深层次原因,是否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意见,都取决于调查研究。从目前来看,一些地方很重视调查研究工作,凡执法检查、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都先行调研,为常委会审议提供比较翔实的第一手资料,收到了比较明显的成效。我们要把这一好的做法继续发扬下去,工作中要真正沉下去,多深入实际,多掌握真实情况。具体来说,要着重做到以下两点:一是求真求全,力求全面客观地掌握实际情况。在调查中,既要听汇报,又不能依赖于汇报;既要被监督单位引路,但又不能完全让其牵着鼻子走;既要看典型,也要看一般;既要看好的,也要看差的;既要听领导干部讲,更要听基层群众讲,只有这样,才可能全面了解情况。对于发现的问题,特别是综合性强、涉及面广的问题,要多方听取意见,尽可能从多个视角全面了解情况,真正了解事情的全过程,切忌只听一面之词、以偏概全。二是求准求透,力求准确无漏地发现问题。指出问题要准,分析原因要透,这是提出高质量审议意见的基础。这就要求大家在调研中要多想一些办法,除了听取汇报,进行座谈外,还可采取个别交谈、抽样调查、明察暗访、查阅资料、民意测验等多种形式,多管齐下,掌握真实的第一手资料。

三是要讲实况,写好调研报告。调研报告既是调查研究成果的“集成器”,又是高质量审议意见的“发生器”。因此,执法检查或专项调研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归纳整理,形成有分析、有情况、有建议的高质量调研报告。一是总结成绩要简明扼要。报告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成绩要说,但要简练,详略得当,重点突出,避免与“一府两院”工作报告雷同;二是讲问题要客观实在。要敢于直面问题,敢于接触矛盾,敢于暴露不足,讲情况表达准确,指问题有根有据;三是提建议要切实可行。报告的侧重点要放在问题的发现与解决上,要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并注重所提建议的可操作性。

四是要求实效,抓好审议意见的督办落实。人大监督的成效如何,最终都要通过审议意见的办理来体现。因此,我们要在加强审议意见的交办和跟踪督办上下功夫,使监督工作有始有终。要明确规定“一府两院”有关部门报告落实整改情况的时间期限。内司(工)委要密切与“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掌握办理进度,并适时对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形成督查报告,提交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并进行满意度表决,使审议意见的落实工作始终置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之下。近两年来,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底对本年度审议意见办理情况实行满意度测评,由常委会组成人员通过票决制给办理工作“打分”,促使相关办理部门增强了责任心和紧迫感,提高了办理落实的效率和质量,有效增强了人大监督的严肃性和实效性。

三、完善监督方法,提升人大内务司法监督工作水平

各地在工作中,要不断研究新情况,探索新举措,结合具体监督工作的特点,拓宽监督渠道,丰富监督的方式方法,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以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为推手,加强对司法部门的监督。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对维护司法公正的要求日益强烈。监督法颁布实施后,人大常委会明确了不搞个案监督。不搞个案监督,并不意味着人大司法监督工作就无从下手。人大监督的精神和原则是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不干预司法部门依法独立行使职职权,但通过监督,启动司法机关内部及司法部门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运转,仍不失为开展司法监督工作的有效办法。人民检察院作为宪法规定的诉讼监督机关,负有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判决裁定的执行及刑罚执行机关的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定职责,人大又有监督“一府两院”的法定权力,我们可以通过支持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找到人大监督权的实现方式和实施途径。从全市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来看,不同程度存在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的问题,我们在调研中了解到,有的县检察院几年没有一起抗诉案件,这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行使不到位的表现。所以说,现实工作中,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需要人大的支持,做好人大依法监督工作也需要充分发挥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我们要通过支持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推动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等各项制度的落实,来加强对司法部门的监督。市人大去年开展了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和检察院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的调研,并根据调研情况,提请主任会议同意,出台了《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抗诉案件报告制度(试行)》。该制度规定了报告的内容、程序和处理方式,其目的就是为了强化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2、以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为抓手,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在每次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座谈会上,大家谈得较多的就是如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不搞个案监督后,如何面对个案上访者?记得在2007年三叠泉会议上,我对这个问题也谈了些自己的看法。我认为不搞个案监督,是指不再按2000年省人大和2001年市人大出台的“关于个案监督办法”规定的程序搞个案监督。当时的“办法”规定了一系列程序,如对司法机关已经办结但可能有错误的、或未办结但可能有程序违法以及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的案件,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下发“个案监督通知书”,可以查阅或调阅案卷材料,可以提出监督议案和质询案,可以提出特定问题调查议案等等。但这样一来,就陷入到了具体个案中。应该看到,一些个案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各地人大内务司法部门人员、力量有限,司法实践更有限,在开展个案监督时往往力不从心。再说,人大监督个案,与法院审级监督关系也不好处理。所以,不搞个案监督,其意义是积极的、必要的,有利于各级人大在更高层次上行使监督权,也有利于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但是,司法监督又往往离不开个案,涉法涉诉上访更是直面具体案件。不搞个案监督,并不是说对群众信访案件就不能过问,我认为,对于上访案件,还是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做出不同的处理。对具体案件的判决,如确实在适用法律或采信证据方面,在程序、实体上确有错误的,可以把办案人员约来,或用书面形式,明确提出存在的问题,限期回复,这样做是完全可以的,被监督机关也不会怠慢。通常情况下,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司法部门正在办理中的案件,如要求公安破案的、要求法院公正判决(一、二审期间)的,申请检察机关抗诉的,一般是转给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于生效判决未能执行的,则要理直气壮督促法院抓紧执行;此外,还有多数是对法院生效判决不服而上访的,要引导他们按照司法程序申诉;特别要注意的是,对个别情绪激动、多次上访的,尤其要做好说服教育、缓解矛盾的工作,切不可因为我们的言语不当而使矛盾激化;对反映司法人员办案不公、徇私枉法的问题,则转案件管辖司法部门的主要领导查处。涉法涉诉上访问题工作量大,涉及面广,花费了我们大量的精力,且目前也没有成熟的规范化操作模式,各地有一些好的经验做法,可以借鉴。

3、以监督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大胆探索新的监督方式。目前,我们常用的监督方式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两种。此外,根据监督法的规定,还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监督形式,这几种监督形式在实践中大家很少用。我们在这方面也可以多做些研究,并根据需要,探索性地加以运用。要善于从法律、法规中找依据、求方法,针对不同的监督事项,采用不同的监督手段,充分运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提高监督水平。

同志们,一年一度的工作会议,就是要总结、交流、提高。希望大家继续努力,以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心,开拓创新,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在过去工作基础上,再接再厉,把新形势下的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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