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宣贯会上的讲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秦福义(2011年12月19日)尊敬的润璞主任,同志们:今年的11月23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省城乡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讲话】厅长在《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宣贯会上讲话(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在《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
宣贯会上的讲话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 秦福义
(2011年12月19日)
今年的11月23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全省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推动吉林特色城镇化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条例》是根据国家《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在全面总结20多年来全省城乡规划编制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紧扣我省城乡规划工作的现实与发展,制定的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对《条例》的制定高度重视,先后召开两次常委会进行审议。润璞主任更是亲自带队调研,深入基层,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今天又亲自到会,还要作重要指示,我代表全省城乡规划行业的从业人员对润璞主任表示感谢。下面,我就《条例》的宣贯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我省城乡规划工作回顾
城乡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城乡建设和发展的指导原则,是各级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也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人大以及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监督下,全省城乡规划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对于引导调控城市有序发展、推动经济增长、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下一步《条例》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是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初步形成。通过对吉林省城镇体系规划的深化完善,提出了“强化中部、构筑支点、区域联动”的城镇空间发展战略,打造了“两区、四轴、两带”的城镇空间发展格局,为我省优化城镇空间布局和统筹推进城镇化提供了战略指引。高质量地完成了全省县级以上城市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落实了城镇化战略,优化了城镇空间布局,为实施有效的规划管理提供了依据和保障。结合棚户区改造、“暖房子”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推进了城市道路交通、地下管网、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全面提升了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村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有力地促进了城乡协调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二是城乡规划的法规体系初步建立。在《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和《吉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基础上,我们结合自身特点和工作实际,出台了一系列与之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使我省城乡规划法规体系日益完善,提高了规划工作的权威性和依法行政水平。三是规划实施的管理机制不断完善。逐步完善了城乡规划的制定、审批、修改和备案程序,建立了城乡规划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形成了层级指导监督体系,加大了规划执法监察力度。同时,加强了队伍建设,集中统一的规划管理体制已基本形成。目前,全省共有14个市、县成立了规划局,管理力度明显加强。四是规划设计水平大幅度提升。随着国内外一些知名规划设计机构进入我省市场,带来了先进的规划设计理念和一流的规划项目,并带动我省规划设计行业的发展。目前,我省共有规划编制单位94家,其中甲级6家,从业人员2000多人,注册规划师229人。通过大力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培训、注册规划师继续教育和规划设计评优等工作,全省城乡规划设计水平也大幅提高。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乡规划工作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城乡规划的编制水平和编制进度仍滞后于现实需要;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力度不足,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仍需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公共政策属性较弱,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与资源、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城乡规划领域的廉政建设仍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因此,各地要抓住《条例》实施的有利时机,以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精神,进一步更新城乡规划工作理念和指导思想,完善规划编制体系,健全规划管理制度,加强规划管理机构队伍建设,提高规划管理和服务水平,全面推进我省的城乡规划工作。
二、以宣传贯彻《条例》为契机,全面推进我省城乡规划各项工作的进展
(一)提高认识,深入开展《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努力营造有利于《条例》顺利实施的社会氛围
一是各级领导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以及规划行业的从业人员要加强《条例》的学习,并与日常工作相结合,切实增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帮助正确理解和适用《条例》,我厅正在与省人大法工委共同起草《条例》释义。这次会后,我厅还将组织《条例》的专题培训工作,使规划行业从业人员熟练掌握《条例》,并做到精通和正确运用《条例》。
二是要面向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各地要按照这次会议的部署,全面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活动,将每年的3月的第一周作为全省《条例》的宣传周,制定宣传计划,拟定宣传提纲,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以及标语牌、宣传栏、宣传单、新闻发布会、专题讲座、现场咨询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让全社会共同来支持和监督《条例》的实施。
(二)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强化城乡规划对空间资源综合协调、统筹配置的地位和作用
一是要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指导下,全面落实吉林特色城镇化发展战略,引导和调控城镇和乡村的协调发展,促进城乡统筹。合理布局区域基础设施,实现区域资源共享、设施共建、环境共保,满足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需求。加快长吉一体化建设,从而带动中部城镇群的发展,全面提升区域综合竞争力,进一步提高城镇化质量。
二是要加快总体规划的实施和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滚动编制力度。结合棚户区改造和暖房子工程的建设,加快城市更新改造的步伐,充分挖掘旧区发展潜力。打造九台、莲花山、岔路河、抚松新城等新区亮点,发挥区域重要节点作用。
三是要全面推进城市道路交通、地下管网、停车场库、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以及绿地、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全面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和城市品位,打造城市特色。
四是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因地制宜地搞好乡镇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切实提高村庄规划的覆盖率和编制水平。不断加大“城中村”改造力度。
(三)不断健全和完善各项配套制度,规范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增强依法行政能力
一是加强重点项目和全过程的规划管理。严格“一书三证”规划许可制度,强化对建设工程定位、验线管理,明确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制度。严格规划条件的管理和规划许可的变更。加强对城镇地下空间利用、加强临时建设和独立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尽快制定并出台《吉林省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办法》和《吉林省规划设计导则》,从技术层面加强对规划管理的指导。
二是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城镇化指标考核体系、规划评估体系以及规划实施监控体系,落实规划强制性内容,有效调控城乡规划和建设,避免“以人代法、以权代法、以情代法、以罚代法”等侵害了公共利益的行为。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规划的执行力,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违规变更规划行为常抓不懈、严厉打击,保证规划的严肃性。
三是积极完善城乡规划社会监督机制。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推行“阳光规划”,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范围、方式和期限,完善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批前公告、批后公布制度,提高规划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同时要正确运用听证程序,畅通举报和控告渠道,协调好各方利益,认真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要认真落实向人大报告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制度,提高社会各界对规划的认知度和支持率,取得各级人大对城乡规划工作更严厉的监督。
四是建立规划实时动态监督机制。我厅正在积极筹建数字规划动态信息系统监测平台,将运用遥感、GPS等先进技术,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进行动态监测。各地要认真做好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备案工作。
(四)以《条例》的颁布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队伍建设
一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能。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我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条例》的贯彻实施,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领导的支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的建设,并把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以保障城乡规划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切实抓好反腐倡廉和政行风工作。近年来,城乡规划行业的腐败案件时有发生,我们应引以为戒,要不断加强干部教育和廉政制度建设,进一步细化、量化规划部门的自由裁量权,从根本上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同时要加强行风建设,进一步理顺内部管理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同志们,《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城乡规划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贯彻实施《条例》是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城乡规划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城乡规划部门一定要以《条例》的宣传贯彻为契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三化统筹”和“三动战略”,切实把《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使我省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