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意见】黄山市关于健康脱贫工程实施意见【完整版】

时间:2023-06-08 20:20:03 来源:网友投稿

黄山市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筹备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意见】黄山市关于健康脱贫工程实施意见【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民政意见】黄山市关于健康脱贫工程实施意见【完整版】



黄山市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筹备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康脱贫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和《中共黄山市委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黄字〔20166号),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国卫财务发〔20162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8号),解决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省扶贫开发有关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针对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人群和重点病种,加强统筹协调和资源整合,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和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为农村贫困人口同步迈入全面小康社会提供健康保障。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各方联动。按照“保、治、防”的工作路径,科学谋划和扎实推进健康脱贫工程,落实政府主导责任,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动员社会广泛参与,形成协作联动、有力有效的工作组织体系。

多措并举、综合保障。着力推进“四保障一兜底”,形成贫困人口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健康保险、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相互衔接的医疗保障体系。

防治结合、精准施策。着力创新贫困人口医疗卫生服务体制机制,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形成签约服务、分类救治、便民结算、预防全覆盖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做到精确到户、精准到人,增强健康扶贫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统筹兼顾、共享发展。既要加大政策倾斜力度,切实保障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又要统筹安排,稳定并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水平,使之不因实施健康脱贫工程而降低,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三)主要目标

通过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到2017年底,各区县贫困人口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医疗综合保障体系基本建立,贫困人口基本实现兜底保障。到2020年,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区县、乡、村三级卫生计生服务网络进一步健全,服务能力和服务可及性显著提升;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重大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得到有效防控,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二、主要任务

(一)提高综合保障水平

1.代缴医保参保费用。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自2017年起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额代缴,由区县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直排名第一的单位为市直牵头单位,下同)。

2.扩大医保报销范围。执行《安徽省贫困人口慢性病及重大疾病保障指导目录》,将重大疾病由12组提高到40组以上,因地域特征等因素造成的特殊疾病由市级基本医保管理部门初审报经省级基本医保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重大疾病范围;慢性病病种30种(组),基本医保统筹地区应结合实际适当扩大慢性病病种范围。(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卫计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3.降低医保补偿门槛。贫困人口县域内门诊(包括普通门诊、特殊慢病门诊、重大疾病门诊)不设补偿起付线;取消住院预付金,在乡镇卫生院、县(区)级医院、市级医院、省级医院住院治疗的,补偿起付线分别降至100元、300元、500元、1000元。(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卫计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4.提高医保补偿比例。保障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服务,提高贫困人口合规医药费用补偿比例。贫困人口就医按《安徽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分级诊疗办法》规定执行。贫困人口县域内普通门诊医药费用限额内实际补偿比(以下简称补偿比)提高至70%;常见慢性病门诊按病种付费,补偿比提高至75%;特殊慢性病门诊参照住院治疗的补偿标准给予保障。在乡镇卫生院和县(区)级、市级、省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积极推行按病种付费,补偿比分别提高到80%70%65%60%,其中患特殊慢性病住院治疗的再提高5个百分点;患重大疾病按相关规定并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补偿比提高至70%。(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卫计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5.强化大病保险保障。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由12万元降至0.5万元,分段补偿比例由50%80%提高至60%90%。(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各大病保险承办保险公司)

6.发挥保险等行业作用。区县政府要通过购买服务形式,引入具备相关能力的商业保险公司对贫困人口重大疾病实行补充健康保险。补充健康保险保费先行按每位贫困人口90/年的标准筹资,所需资金从健康脱贫医疗专项补助资金中列支,市、区县财政按2:8的比例承担。各商业保险公司要从社会责任出发,开发保障人民群众尤其是贫困群众健康的其他商业保险,做到小投入,大保障,理赔主动及时。各级政府还可为贫困人口购买相应的其他健康商业险,具体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还要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脱贫攻坚中的作用,积极鼓励金融机构多方位参与健康脱贫工程。(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金融办,各商业保险公司)

7.加大医疗救助力度。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水平按年度住院合规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的10%给予救助,但不超过贫困人口个人实际支付医药费用。搭建政府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与农村贫困人口救治需求对接的信息平台,引导支持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等为患大病的贫困人口提供慈善救助。(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

8.实行医疗兜底保障。贫困人口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健康保险、医疗救助等综合补偿后,在县域内就诊个人年度自付部分不超过0.3万元,在市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部分不超过0.5万元,在省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部分不超过1万元,剩余部分合规医药费用实行政府兜底保障。设立健康脱贫医疗专项补助资金,除省、市财政予以补助部分外,区县政府承担兜底保障责任。因患者及其家属个人行为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患者自付;因医疗机构不合理检查、施治、用药等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不纳入兜底保障范围。健康脱贫医疗专项补助资金由民政部门管理使用,封闭运行,具体运行使用管理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实施办法。(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

(二)优化医疗服务

9.精准识别保障对象。按省相关部署,建立以国家扶贫信息系统建档立卡数据为基础、基于基本医保信息系统的贫困人口身份识别系统、结算系统,精准识别,精细服务。与脱贫退出机制相衔接,实行动态管理。区县可制定《贫困人口医疗救助证》,方便群众享受政策优惠。以区县为单位开展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残致贫调查工作,把握贫困人口病情及病种,为分类救治和健康管理提供支撑。(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残联)

10.积极开展签约服务。为贫困人口每人建立1份电子健康档案,配合省卫计委做好贫困人口健康卡的发放使用,为每位贫困人口确定1名家庭医生签约。按照普通患者、高危人群和一般人群,对贫困人口实行分类健康干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健康管理、基本医疗等服务。签约服务费除新农合基金按规定支出外,贫困人口个人支付部分,由市财政予以一定补助,不足部分由区县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残联)

11.实施大病慢病分类救治。对一次性能治愈的大病,集中力量进行治疗;需要维持治疗的,由就近具备能力的医疗机构实施治疗;需要长期康复治疗的,确定定点医院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定期治疗和康复管理。(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卫计委、市扶贫办)

12.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建立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的结算机制,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健康保险、医疗救助、贫困人口健康脱贫医疗专项补助资金联动,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服务。改造相关信息系统,强化信息技术支撑。各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为贫困人口提供优质服务。(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商业保险公司)

13.加强诊疗行为监管。加快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积极推行临床路径管理与按病种付费。执行《安徽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分级诊疗办法》,严格县域外诊治条件,规范就医秩序。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约束,严格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加强费用管理,严控不合理检查检验、药品、耗材等费用。(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卫计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医改办、各商业保险公司等)

(三)加强疾病防控工作

14.积极实施公共卫生项目。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实施孕前优生健康免费检查、农村妇女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农村妇女“两癌”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加强农村环境整治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卫计委、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市妇儿工委)

15.加强重点传染病防治。强化和落实重点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措施,有效控制传染病和地方病。实施农村贫困户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全面开展贫困人口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行动。(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市爱卫会)

(四)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16.建立对口帮扶机制。组织市人民医院(三级甲等)对口帮扶徽州区、休宁县和黟县人民医院,建立持续稳定的“一对一”帮扶关系,开展医疗卫生人才“组团式”对口支援,签订帮扶责任书,明确帮扶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同时,市人民医院要与各区县至少1家县级医院建立医联体关系,推进医联体共建。(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扶贫办,各区县人民政府)

17.推进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强贫困人口相对集中的妇幼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配置所需医疗设备。优先安排贫困人口相对集中的地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积极争取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类本专科学生和特岗全科、专科医生招募。(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卫计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质监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设市健康脱贫工作组,负责全市健康脱贫组织协调、联席会议、督查指导等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实施健康脱贫工程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点任务,落实一把手负总责,建立高效的工作推进机制,切实加强领导,统筹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健康脱贫工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进度和推进措施,确定牵头领导、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做到定责定时定人。

(二)加强部门协作

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抓好工作推进和政策衔接落实,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市健康脱贫工作组要组织相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督查,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调度。市卫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等部门要根据健康脱贫工作的需要及时制定相关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保障政策落地。

(三)加强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统筹资金安排,加强资金保障,特别是要落实好贫困人口健康脱贫医疗专项补助资金和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补助资金。科学测算、合理安排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运行中凡基金出现缺口的,由同级财政及时弥补。贫困人口脱贫后,在一定时期内,健康脱贫政策不变,支持力度不减。

(四)加强监督考核

审计、监察、财政、扶贫等部门每年要对健康脱贫相关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监督。卫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扶贫等部门和单位要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基本医保及医疗救助基金经办行为等开展专项检查,对违规经办、过度医疗、骗保套保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以及当事患者的责任。将健康脱贫工程组织实施、政策落实、资金保障、工作成效、对口帮扶等情况纳入区县和部门(单位)脱贫攻坚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强化问责。

(五)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各部门尤其是宣传部门要制定宣传方案,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健康脱贫工程的重大意义、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效,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完善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参与健康脱贫工程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慈善机构等深入开展慈善救助。要加强对贫困人口的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全面正确把握政策,规范就医,合理就医。

2016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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