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2016年工作方案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灵寿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工作方案(全文),供大家参考。
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
2016年工作方案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年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2016年工作方案》(石政函〔2016〕64号)等有关要求和安排,结合我县具体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及重点工程
(一)工作目标
实现空气质量持续改善,PM2.5年均浓度较上年下降11%以上,重污染天数减少10天以上,优良天数增加20天以上,达到200天以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减少2%以上,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
(二)重点工程
2016年,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坚持突出重点、对症下药、精准治霾,围绕深入推进“压煤、降尘、控车、减排、增绿”五大治理措施,重点开展“散煤污染整治、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非金属加工行业污染整治、道路车辆污染整治”四个专项行动,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坚决压减燃煤总量
1.县发改局牵头,县统计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农工委、县农牧局配合,完成年度压煤任务,到年底确保煤炭消费量比2015年净削减2万吨。县城建成区全面完成散煤压减替代。严格执行新上耗煤项目煤炭减量替代。严格燃煤锅炉准入,建成区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其他地区不得建设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2.县发改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实施推广天然气工程,加大天然气供气量的协调。全年供气量同比增幅达到市下达目标要求。新增天然气量优先保障居民生活、采暖供热、工业窑炉和燃煤锅炉的清洁能源替代等;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完成光电等清洁能源发展任务。积极推广使用型煤锅炉和兰炭锅炉。
3.县发改局牵头,县住建局、县农工委、县环保局、灵寿镇配合,将不低于县城建成区面积80%的范围划定为高污染燃料严禁区。
4.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牧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质监局、县统计局、各乡(镇)配合,开展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以居民冬季采暖、炊事和设施电业用煤为重点对象,以县建成区改气改电、农村地区洁净燃料替代和清洁利用、流通领域提升燃煤质量为重点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散煤燃烧造成的环境污染。
5.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保局、灵寿镇配合,挖掘潜力,多措并举,进一步提高集中供热率,对集中供热难以覆盖的区域,通过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替代散煤。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严禁区内(城西街以西,西外环以东,北外环以南,南环路以北)居民集中供暖改造工程。县发改局牵头,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质监局配合,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县城建成区散煤压减替代任务,不得使用散煤,一律实施洁净燃料替代;发改局牵头,有关乡(镇)配合,在县城建成区集中供热一时难以覆盖的区域,推广型煤6000吨,完成推广洁净型煤专用炉具2800台;农工委牵头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县城建成区集中供暖不能覆盖区域推广环保局取暖炉具1万台。
6.县农牧局牵头,大力实施农村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工程,因地制宜推广煤改地热、煤改太阳能、煤改电、煤改气等新型能源利用方式,有效降低农村煤炭使用量,2016年完成6个设施农业生产单位清洁燃烧改造。
7.县农牧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农牧局、县市场监管局局、县质监局、各乡(镇)配合,在农村地区压减替代散煤2万吨。
8.县发改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局、县国土局、有关乡(镇)配合,调整优化煤炭市场规划,划定煤炭经营禁止区,县城区、严控区全面禁售散煤。制定煤炭物流园区、煤炭经营单位整治调整规划,结合洁净型煤配送体系建设,通过采取“型进散退”等方式,大幅压减民用散煤供应规模,并探索实行燃煤的专供专营。
9.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质监局、县公安局、县国土局、各乡(镇)配合,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各乡(镇)负责对本辖内煤炭经营单位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排查,列出清单,确保无遗漏。要坚决落实取缔一批,整改一批,规范一批整治目标,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全县煤炭经营单位的深度整治,对非法经营点、劣质煤炭销售网点全部依法取缔。
10.县质监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加大煤质抽检力度,受检单位数量和批次均应达到75%以上的年度覆盖率目标,加强煤炭重要集散地煤炭质量检测,严防不达标煤炭进入我县区域。完善煤质检验体系,提升煤质检验能力和水平。质监部门牵头负责生产领域煤炭质量抽检,工商部门牵头负责流通流域煤炭质量抽检,环保部门牵头负责燃煤单位煤质抽检。
11.县住建局牵头,有关乡(镇)配合,2016年10月底前完成西关庄等严禁区居民取暖改造集中供热年度目标任务。推进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计量,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县级住宅计量收费面积占集中供热面积的比例达到30%。
12.环保局牵头,加快燃煤锅炉淘汰,年底前完成淘汰燃煤锅炉200台,2016年8月底前,全县范围内10蒸吨以下生产性、经营性燃煤设施及学校、医院等机关或事业单位燃煤锅炉淘汰或改造,县城建成区全部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推进建成区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
13.县发改局(工信局)牵头,按照《河北省推进燃煤工业锅炉改造行动计划》,完成燃煤工业锅炉改造3台。
14.县发改局(工信局)牵头水泥等行业过剩产能压减工作,积极推进水泥行业优化布局、兼并重组,大力化解水泥等过剩产能,推动优势产能境外转移。加强淘汰和压减产能项目验收核查,实行项目申报承诺和现场拆除见证制度。清理整顿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严禁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及国家要求严控的炼焦、电石、铁合金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二)严格控制扬尘污染
15.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各乡(镇)牵头,县环保局等部门配合,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由相关部门对各自主管的工地进行监管,重点抓好建筑、拆除、道路施工和装修施工现场扬尘控制,严格落实《石家庄市严管建设施工扬尘十二条》(试行),对不达标工地进行处罚,一律责令停工整改。实行建筑施工环保经理责任制,负责施工工地扬尘管理工作。对县建城区新开工建设施工工地,开工前必须进行扬尘控制评价。已停工工地,必须进行高标准覆盖。县建城区所有建筑工地要明确专人驻场监管并在工地门口醒目位置,设立驻场监管公开栏(牌),公开监管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的职务、电话,公开县主管部门监督电话,并向县大气办报备工地及监管人员情况。县建城区所有建筑工地和其他具备条件的施工工地必须安装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并与住建局、环保局监控平台联网。进一步规范城乡结合部及乡村自住房建设秩序,严格审批,加强管理,综合整治,防控自建房施工扬尘污染。
16.县住建局牵头,县交警大队、县交通局、县环保局配合,对全县所有渣土运输车辆进行统一标识、编号,统一标准全密闭改造,经尾气检验合格后,方可发放渣土运输资格证和渣土车通行证。对渣土挖、堆、运实行全程监控,对未落实防控措施造成扬尘、遗撒的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所有车辆都要加装卫星定位系统,与县住建局、县环保局监控平台联网。
县住建局牵头,县交警大队、县交通局配合,严格执行三联单制度,对没有三联单或运输实际情况与三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渣土运输车辆一律高限处罚。发现渣土车不按规定作业的,按照《石家庄市建筑渣土资质运输企业及车辆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对照考核记分依据、标准及对应措施,分别给予运输企业书面警告、责令整改、停工整顿直至取消《石家庄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格证书》,并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禁止重新申报;对渣土运输资质车辆5次受到处罚的,取消其渣土运输资质。
县交警大队牵头,加大对污损号牌、闯红灯、超速、逆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无资质渣土运输。
17.县住建局牵头,县交通局、县气象局等部门配合,按照属地管理和部门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县城区及乡(镇)结合部的所有土街土路、破损道路,全部进行硬化、修复。2016年底前,严禁区范围内所有黄土裸露区域,必须进行硬化、绿化或有效覆盖。进一步加大道路保洁力度,全面推行“以克论净”绩效考核办法。提升城市容貌精细化管理水平,县城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52%。进一步完善道路洒水保洁方案,遇有大雾、高湿天气,应适当减少洒水频次。
18.县国土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林业局、县供电局、有关乡(镇)配合,严格按照《石家庄市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开展露天矿山污染综合整治。2016年6月底前彻底摸排8个有证露天矿山,并对不符合环评要求、排污许可及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的实施停产整治;2018年10月底前对5处责任主体灭失矿山完成修复绿化。
19.县发改局(工信局)牵头,县环保局配合,强化工业堆场及非生产排放整治。加强工业堆场抑尘管理,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固废建设防风抑尘墙、围挡或实行全封闭储存。县环保局牵头,发改局(工信局)配合,除大型工业企业外,在建成区严格控制堆场范围。大型煤堆、料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应加以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供热企业的大型煤堆、料堆全部安装视频监控设施,与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联网。对长期堆放的废弃物,应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措施。企业厂区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或覆盖)措施,物料装卸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在进出厂区时进行冲洗。厂区运输道路实行硬化,厂区内和周边道路定时冲洗或湿式清扫。
20.环保局、农牧局、各乡(镇)牵头,严格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强化乡(镇)政府禁烧主体责任,建立综合执法队伍,重点做好夏收、秋收重要节点的秸秆禁烧和监督检查,实现国家卫星遥感监测火点像素为零。推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循环利用,推广秸秆固体成型燃料和秸秆联户沼气工程。
21.县农牧局牵头,治理农田残膜污染,实施地膜回收利用农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探索建立农业清洁生产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
22.县农牧局牵头,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完成秸秆青贮15万吨。
23.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各乡(镇)牵头,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管理原则,认真抓好禁烧有关工作。严禁露天焚烧落叶、杂草、垃圾、废旧轮胎、废旧塑料等废弃物;住建局负责,县城建成区内禁止露天烧烤,室内烧烤必须使用达标的油烟净化设施,严禁区内禁止一切烧烤行为。
24.县水务局牵头,全县域严禁新增采砂场,所有持证采砂场必须高标准采取抑尘措施,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采暖期,关停滹沱河、磁河全部采砂场(重大工程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路线进行采砂及运输,采砂时必须严格落实各项抑尘措施,重污染天气时必须停止采砂)。
(三)加强机动车污染管控
25.县交警大队牵头,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质监局、县交通局、县住建局配合,严格按照《石家庄市道路车辆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开展道路车辆污染综合整治。实现道路秩序持续改善和绿色交通政策措施的落实,建成道路车辆污染监测体系和防治机制。
26.县发改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县质监局、县公安局配合,按要求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发改局(商务局)牵头,严格车用汽、柴油流通渠道监管,监督所有成品油经营企业油品进、销、存和出入管理,建设覆盖仓储、批发、零售各环节,油料来源可追溯、去向能查明、违法受追究的监管机制,同时停止销售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牵头,建立市场监管局、商务、质监、公安协调联动机制,依法查处生产、流通销售不合格、标准不达标的车用汽、柴油和普通柴油违法销售给机动车行为。
27.县交通局牵头,县住建局、县交警大队配合,大力发展公共交通,进一步优化线路布局、提升服务质量,积极引导群众乘坐公共交通出行。
28.县交警大队负责,严禁超标排放车辆登记、转入,强化报废车监管,严格执行邻近1年报废车严禁变性、转出、过户规定,建设报废车辆和二手车监管体系,加强邻近报废营运车交售监管。
29.县环保局牵头,县交警大队局配合,在县城区主要路口安装机动车遥感检测装置和视频在线监测装置,并与交警大队、环保局监控平台联网。加大对机动车,特别是重型柴油车的抽检和治理力度。交警大队牵头,环保局配合,对尾气排放超标车辆,环保部门取消其环保标识,交管部门依法依规对机动车驾驶人予以处罚。
30.县住建局、县交通局牵头,县环保局、县质监局等部门配合。建立燃油施工机械作业报备制度,健全多部门联合检查、抽查的工作机制,对未进行报备或使用排放不达标燃油施工机械的工地,一律予以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改。
31.县交警大队牵头,县交通局配合,进一步加强交通疏导。重点区域和拥堵道路制定切实可行的疏导方案,并实行常态化疏导。研究制定重点区域大货车、农用运输车禁行方案,减少尾气排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对我县黄标车淘汰工作进行一次回头看,确保我县所有黄标车彻底淘汰完毕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全县范围内禁止黄标车上路行驶。
32.县发改局(工信局)牵头,县交通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配合,优先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新增或更换党政机关公务车、机要通信车、执法执勤车、环卫车、邮政车、城市公交车、城乡公交车(含农村客运车)、城市物流配送车、出租车等9种公共服务领域车辆,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50%。
33.县发改局(工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质监局配合,严禁制造、销售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
34.县住建局牵头,县交警大队配合,加紧推进建成区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实施。建成区建设应优先保障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出行,县城建成区道路均应设置步行道和自行车道,主干路、次干路及快速路辅路设置具有物理隔离设施的专用自行车道,支路进行划线隔离。居住区、公园、大型公共建筑应为自行车提供方便的停车设施。提倡发展建设城市绿道。
35.县发改局牵头,县交通局、县交警大队配合,研究推进利用价格杠杆调节交通拥堵措施。制定停车服务收费优化方案,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范围的停车设施服务,结合实际推行差别化收费政策,提高城市中心区停车成本,减少车辆进入城市中心区,缓解交通拥堵。
(四)强力推进企业减排
36.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配合,全面实施重点行业达标升级。严格执行河北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209-2015),依法关停排放不达标燃煤电厂或发电机组。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水泥等行业及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统一要求。水泥等行业新建、改建执行国家特别排放限值(地方标准严于国家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地方标准)。开展燃煤锅炉脱硫除尘达标排放环保改造和燃煤供暖设施达标排放治理。提高水泥企业脱硝效率,实施重点企业煤改气、煤改电。提高工业企业原料破碎、运输、加工等环节除尘器配置率,要安装高效除尘器,对水泥企业粉磨站开展综合整治,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
37.县环保局牵头,水泥等省控及以上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和20蒸吨(含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增设烟粉尘监控因子)和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强涉气国控源在线监测与数据公开,全县涉气国控源完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并与环保局监测中心联网,实时公开监测数据。
38.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工信局)配合,深入开展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特别是加强制药和石化行业VOCs排放整治。严格执行河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深入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达标整治,重点行业安装VOCs排放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强工业企业原料使用、生产过程环境管理,建立VOCs排放管理台账,提高装备水平,严格控制跑冒滴漏和有机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VOCs无组织散逸。鼓励生产和销售低挥发性溶剂,表面涂装行业大力推行水性涂料,逐步实施水性涂料替代油性涂料。
39.县发改局牵头,县环保局配合,推进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完成省下达的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示范企业培育和节能环保产业重点项目建设。
40.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工信局)牵头,对重点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推进工业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41.县环保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局配合,县城建成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达标排放。实施动态管理,确保全覆盖。
(五)大力开展植树增绿
42.县林业旅游局牵头,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实施重点工程建设,全面推进宜林荒山荒地绿化和沙化土地治理,加快绿美廊道重点是高速公路、国省干道绿化,新增造林绿化30.7万亩(人工造林10.7万亩,封山育林20万亩)。
43.县住建局牵头,全年新建绿地138.6万平方米,开展大规模园林绿化建设,绿地率达到38.8 %,绿化覆盖率达到44.7%,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2.66平方米。
44.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县林业旅游局配合,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规划确定的空间管制和绿地控制要求。
(六)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
45.县大气办牵头,相关县直部门、各乡(镇)配合,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预警指标体系,提高应急响应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按照市要求,完成对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修订并备案。根据响应级别提前启动应急减排措施,有效实现重污染“削峰降速”。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联动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应急减排措施按照标准落实到位。建立区域空气重污染预警会商和应急联动长效机制。
46.县环保局、县气象局牵头,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坚持空气质量预报会商制度,建立日常联合会商、应急会商和信息通报机制。加强重污染天气过程分析研判,完善监测预警应急体系,按上限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确定响应级别。借鉴联防联控工作经验,共同做好国家、省级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
47.县气象局牵头,县环保局配合,提升气象服务保障能力。加强污染物扩散和二次污染气象条件监测分析,开展未来7天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强化污染天气监测分析,加强减排效果定量气象评估,为合理制定减排方案提供依据。组织开展全市域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能作业必作业。
48.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工信局)牵头,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所有工业企业按照京津冀地区协同措施和响应级别标准,一企一策,统一实施应急停限产措施。冬季供暖期(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期间,水泥企业熟料生产工序实施错峰生产(停产),焦化企业焦炭生产工序以延长结焦时间为主要措施,实施限产。对不按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限产限排措施和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高架源企业,实施停产整改。
(七)全面提升环境监管
49.县环保局、县公安局牵头,加强专项执法检查。继续开展“利剑斩污”专项行动、零点行动和整治破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专项行动,严厉查处大气污染类案件和自动监控设施造假等违法犯罪行为。开展“土小企业”夜查专项行动,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断水、断电、清原料、清设备、清产品的“两断三清”措施,坚决予以取缔。加强对工业园区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小企业、小锅炉的污染整治和执法检查。加强重点行业和燃煤锅炉达标排放执法检查,对高架源和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重点企业,采暖期等敏感时段实行驻厂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50.县环保局牵头,建立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数字平台和覆盖全县的智能化环境执法监控平台,完善远程执法和移动执法信息系统,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51.县环保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认真抓好中央环境保护督查组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建立定期督查制度,一季度一督查、一通报,并将督查通报情况列入乡镇党政主要领导政绩综合考核内容。
52.县环保局牵头,完善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适时公布重点企业在线监测数据,提高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53.县环保局牵头,围绕退出全国74个重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倒十”目标,制定实施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按期完成阶段目标任务。深入开展大气污染源综合解析。充分利用污染源解析结果,细化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清单,建立动态更新机制。提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完善县空气自动监控及信息发布系统。
54.县环保局牵头,县司法局等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加强《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宣传力度,加强《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和释义,提高社会各界认知,增强全社会环境法制意识。各职能部门负责,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在职能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开展贯彻实施《条例》专题培训,提高依法履职、依法治污能力水平,增强企业知法懂法守法意识。
55.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供销社牵头,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安全管理,严管销售渠道,严控燃放区域,严厉惩处非法销售和燃放行为。加强舆论宣传,引导企业生产销售“微烟、低硫、少渣”的安全环保型烟花,倡导公众自觉减少烟花爆竹燃放。如遇三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全面实行禁放。各乡(镇)负责,引导公民采取文明低碳方式举办婚庆、庆典和祭祀活动,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和祭祀烧纸产生的污染。
56.县财政局、县发改局牵头,强化财政资金引导和价格机制调节作用,加大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散煤替代和清洁能源利用等项目的政策支持力度,对工业企业产能压减、行业退出、升级改造、集中整治等项目给予引导性资金扶持或执行税费减免政策。发挥资本市场融资功能,多渠道引导企业、社会资金投入大气污染防治。
57.县金融办牵头,县环保局配合,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信贷结构调整,加大对绿色环保企业和节能减排项目的支持力度,增强对环境违法违规企业的信贷约束。完善征信系统建设,按月采集录入环保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信息。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大气办力量,为大气办提供坚强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政府主要领导要亲临一线,亲自指挥,定期协调调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主管领导要具体抓、抓具体,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各项政策措施的真正落实。要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及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着力提高各级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加大对非法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加强督导检查。各乡(镇)、县大气污染防治涉及的县直各有关部门,每周不少于2次,由主管领导带队,分别对所管辖的区域和分管的行业进行督导检查,尤其是加大对夜间偷排偷放等不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大气办每半月对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督导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提出改进措施,向县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报告。大气办要对各级各部门督导检查情况进行巡查,对于不履职、不尽责,或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依规依纪进行严肃问责。
(三)加强考核评价。按照《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石政办发〔2015〕53号)要求,对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真抓实干、实施方案完成情况好、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予以表彰;对责任不清、工作滞后、完不成治理任务的要及时追究主管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并在媒体公布。
(四)加强舆论宣传。实行大气污染有奖举报制度,发挥老党员、离退休人员、先进积极分子的作用,鼓励公众积极举报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对经核实的举报线索,予以经济奖励。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监督举报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媒体优势,宣传先进典型,结合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整体工作安排,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断增强全社会大气污染防治意识,形成全民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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