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大力解决我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有关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实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镇方案】重庆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运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大力解决我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有关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概况
(一)关于总体规模和投资总额
全市1558个乡镇(含810个建制乡镇和748个撤并乡场镇)已建、在建、新建和改(扩)建的1584座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总规模约126万吨/日,投资总额约112亿元。其中:
1.已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809座,总处理能力75万吨/日。已投入资金51亿元,其中,中央和市级资金24.5亿元,区县级资金26.5亿元。
2.在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279座,设计处理能力22万吨/日,需投资18亿元。
3.新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496座,设计处理能力29万吨/日,需投资23亿元。
4.整改、配套和完善部分已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需投资10亿元。
5.乡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需投资10亿元。
(二)关于实施目标及进度计划
2015年全面启动规划新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已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技术升级改造,2017年实现建制乡镇和撤并乡场镇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
1.2015年启动496座新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及其污水接口干管建设,由重庆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环投公司)承接已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逐步对条件成熟的已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资产清理、评估和接收,2017年全面完成新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期完成新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建设。
2.2016年对需整改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启动实施主体工程改建、扩建及其污水接口干管的改造,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期实施已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完善改造工作,2020年全面完成改建、扩建和配套管网建设任务。
二、建设运营模式
全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由重庆环投公司负责“投、建、管、运”一体化运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分别授予重庆环投公司从事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的特许经营权,并签定特许经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明确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针对乡镇污水处理项目情况复杂的特点,实际操作中采用多种投融资模式并存的复合模式。
(一)新建项目
采用“设计―建设―拥有―经营”模式。由重庆环投公司负责投资并承担新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等全部工作。项目建成后,重庆环投公司拥有建成资产的产权及经营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支付相应的污水处理服务费。
(二)已建项目(包括改建和扩建项目)
采用“移交―拥有―经营”模式。重庆环投公司负责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及维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支付相应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对于改建或扩建项目,在项目资产移交后根据乡镇污水处理实际需求,由重庆环投公司完成设计、建设工作。
运营过程中,重庆环投公司根据资金情况及发展需要,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平台公司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分期支付的方式全部收购,最终取得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资产所有权。
(三)在建项目
按照项目实施进展分别采用“建设―移交―拥有―经营”、“设计―建设―拥有―经营”或“建设―拥有―经营”模式。
对于在合同签订前已进场施工或完成工程招标的项目,采用“建设―移交―拥有―经营”模式,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继续完成项目建设,建成后参照已建项目实施移交,并按合同要求支付乡镇污水处理服务费。
对于在合同签订前只完成前期工作、尚未进行工程招标的项目,参照新建项目执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将项目已有的前期工作资料移交重庆环投公司,双方共同对前期工作资料的沿用性和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和经济性进行评估,若符合沿用要求,则按照“建设―拥有―经营”模式由重庆环投公司实施建设,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已投入的前期工作费用由重庆环投公司支付;若原有前期工作资料、方案设计不能满足沿用要求,则按照“设计―建设―拥有―经营”模式由重庆环投公司、乡镇污水处理项目原业主与设计单位签订三方补充合同,并由重庆环投公司组织对污水处理规模和工艺进行修改,修改阶段发生的前期工作费用由重庆环投公司支付,未修改部分按原合同由重庆环投公司进行补偿。
(四)乡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项目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乡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设计和建设,并承担其运行维护工作。配套管网资产所有权归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拥有。在自建存在资金困难的情况下,可委托重庆环投公司代为融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分期付款方式向重庆环投公司支付融资本金及财务费用。
三、特许经营提供服务、标准及期限
(一)特许经营提供服务
重庆环投公司负责合同范围内乡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的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并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收取相应的污水处理服务费。
(二)特许经营期
长期。
(三)污水处理工艺与要求
按照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地理位置、服务人口与污水处理规模等条件,因地制宜采用技术成熟、运行稳定、经济适用的污水处理工艺,基本满足水环境容量和水环境质量管理有关要求。
四、投资结构及资金使用
(一)投资结构及来源
已建项目已投入的51亿元中,由中央及市级财政资金投入24.5亿元形成的固定资产,直接无偿划转重庆环投公司。区县财政投入的26.5亿元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根据区县(自治县)实际出资情况,经第三方机构评估后,由重庆环投公司收购。
新建项目所需的23亿元资金由重庆环投公司负责筹措。目前基本落实或正在争取的中央及市级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包括2015年国家支持我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资金3亿元、三峡后续规划资金10.5亿元。上述两项资金共计13.5亿元,由重庆环投公司作为业主组织投入。其余9.5亿元由重庆环投公司依靠自有资金或通过自身渠道融资解决。
在建项目所需的18亿元资金由重庆环投公司负责筹措。拟从三峡后续规划资金渠道申报补助资金6亿元,其余12亿元由重庆环投公司依靠自有资金或通过自身渠道融资解决。
已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中有400座需要对主体设施及污水接口干管进行改造修缮,所需的10亿元资金由重庆环投公司筹措解决。
乡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所需的10亿元资金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筹解决,可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委托重庆环投公司代为融资。
(二)资金使用
重庆环投公司资金主要来源包括自有资金、中央和市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及银行贷款。其中,中央和市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主要包括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资金、三峡后续规划资金及其他补助资金。
中央和市级财政用于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视为重庆环投公司资本金,其形成的固定资产归重庆环投公司所有,但不得考虑投资回报。中央和市级财政安排用于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维护专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重庆环投公司;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市财政差异化补贴给区县(自治县)用于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维护。
五、项目运作管理
(一)组织架构
为保障全市1584座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正常运营,提高运行效率,重庆环投公司成立若干项目运营管理公司,根据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地域分布、交通条件、处理规模和工艺等条件划片区管理,单个项目运营管理公司承担建设和运营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数量原则上控制在100座左右。近期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并移交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由重庆环投公司所有,并直接负责运营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将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资产交由重庆环投公司项目运营管理公司运营管理。
(二)审批手续办理
重庆环投公司与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负责新建及改扩建项目的具体实施,办理有关立项、规划、国土、环保等前期工作手续,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设计、施工及运营单位。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配合。
(三)项目用地
全市1584座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共涉及用地约4700亩。其中,1088座已建、在建项目占地4010亩,496座新建项目需用地约690亩。
已建、在建项目用地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并承担有关费用,按照划拨方式无偿提供给重庆环投公司。
新建项目用地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采用行政划拨方式向重庆环投公司供地,征地费用由重庆环投公司承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工作,保证征地进度与供地时间达到进度要求。
用地指标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安排,按项目实际需求分解到有关区县(自治县)。原则上不占用区县(自治县)征地指标。
(四)运营维护
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保养维护均由重庆环投公司及其下属项目管理公司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运营单位负责。人力成本、电费、药剂费、管理费等直接成本均由重庆环投公司承担。委托第三方运营的,由重庆环投公司支付委托运行费用。
乡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由重庆环投公司负责收集运送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无害化处理。
(五)监测管理
重庆环投公司对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水水质负责,保证排水水质达到既定的污水排放标准,并承担排水水质超标的相关责任。
重庆环投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定期监测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处理量、排水水质等绩效指标,编制季报和年报,并报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备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环保部门拥有监督权,可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抽样方式,按照有关检测程序、办法、标准对排水水质进行检测,并追究排水水质超标责任。
(六)资产管理
项目资产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各项规定。
1.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市环保局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对重庆环投公司所属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重庆环投公司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资产的具体管理。
2.资产配置及使用
重庆环投公司新建、划转及收购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资产按照特许经营合同进行配置及使用,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3.产权登记
重庆环投公司向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所在区县(自治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区县(自治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产权登记证》。
4.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重庆环投公司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5.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重庆环投公司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所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六、回报机制及价格
(一)回报机制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特许经营合同范围内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按月向重庆环投公司支付相应的污水处理服务费。
乡镇污水处理服务费包括两部分:一是重庆环投公司对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投入(包括自有资金和债务资金,不包括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及相应投资回报。二是重庆环投公司对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运营管理的成本及合理经营收益。
(二)预期收益
1.投资收益
属于重庆环投公司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投入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部分,考虑投资回报率。为兼顾重庆环投公司投资收益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承受能力,按照“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融合”的原则,重庆环投公司投资收益率(所得税前)以6%为基准。该收益包含银行贷款利息支出和投资净收益。
2.经营收益
为减轻区县(自治县)财政负担,重庆环投公司在污水处理服务费中不计固定的经营收益,通过管理创新、技术改造、规模化运营等实现经营收益。
(三)运营总成本
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总成本由直接成本、折旧费、利息支出、税费支出组成。
1.直接成本
直接成本由电费、药剂费、污泥外运费、人力成本、大修费及管理费等构成。
参考重庆市已建污水处理厂运营直接成本,本项目电费按每吨污水耗电0.6度、电价0.8458元/度计;消毒药剂费按每吨污水0.2元计;污泥产生量按每吨污水产泥1.2千克计,污泥外运费按40元/吨计;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人员配备标准:1000吨/日以下配备2人,1000―2000吨/日配备4人,2000―3000吨/日配备6人,3000吨/日及以上配备8人,每人每年工资及福利费按40000元计;设施大修费按工程费用的2%计;管理费按1000吨/日以下的10000元/年、1000吨/日及以上的12000元/年计。
经测算,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平均直接成本1.43元/吨。包括:药剂费0.20元、人力成本0.41元、电费0.50元、污泥外运费0.05元、管理费0.03元、大修费0.24元。
2.折旧费
设备折旧年限5年,残值率5%,折合年折旧率19%。建筑物折旧年限30年,残值率5%,折合年折旧率3.17%。
3.利息支出
项目贷款总计52.5亿元(其余4.5亿元由项目现金流筹措),其中30.5亿元用于建设投资,另22亿元用于收购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形成的资产。贷款利率按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4.税费支出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污水处理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返70%的政策。
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规定,运营期前6年企业所得税实行“三免三减半”,6年后正常计税。同时根据西部大开发的有关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率为15%。
(四)污水处理服务费收入
根据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大小采用两种计费方式。处理能力100吨/日及以上或有机械动力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处理服务费按合同约定水量乘以3.12元/吨计算。3.12元单价中包括直接成本1.43元/吨、折旧费1.09元/吨、投资收益0.60元/吨。
处理能力100吨/日以下且无机械动力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服务费按设施数量计费,每个项目污水处理服务费包干价为3.60万元/年。
(五)差异化补贴
按照统筹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乡镇污水处理是各级人民政府应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但由于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小、布局分散、运营成本高、污水处理服务费征收难度大,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差异化环境保护政策推动五大功能区建设的意见》(渝府办发〔2014〕80号)有关精神,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购买服务支付乡镇污水处理服务费8亿元/年,由市财政专项补助乡镇污水处理服务费5亿元/年。市财政专项补贴资金由3部分组成:一是重庆环投公司污水处理消减污染物排放指标后,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的2亿元;二是市级环保专项资金安排2亿元;三是全市排污费提标增收部分解决1亿元。
市级财政专项补助,按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1.20元/吨、城市发展新区0.80元/吨、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0.60元/吨补贴。
七、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机制
(一)项目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应对措施
(二)投资变化对收益的影响
现有回报机制边界条件基于新建、在建与改扩建项目的建设投资58亿元测算,当项目全面建成后,若在建及新建项目建设投资增加幅度超过18%时,自筹资金的收益率将低于5%;当在建及新建项目建设投资减少幅度超过15%时,自筹资金的收益率将高于8%。因此,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庆环投公司要高度重视对建设投资的控制。
(三)风险控制机制
1.污水处理负荷保底控制机制
乡镇污水排放具有较强的波动性,且污水管网极不完善,有可能实际污水处理量远低于设计预期,导致乡镇污水处理服务费收入下降,实际收益难以达到预期水平。
保障机制:为降低此类风险对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造成影响,在合同中明确收益保障机制,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按设计规模的90%承诺支付乡镇污水处理服务费。以每个计费周期为整体测算,当周期内累计处理污水总量未达到设计规模的90%时,由区县(自治县)财政按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总设计处理能力的90%予以补足。
控制机制:当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平均负荷率达到设计规模的95%时,自筹资金收益率可达到8%。当平均负荷率超过设计规模的95%时,对95%以内部分,区县(自治县)财政仍按3.12元/吨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对超出95%至100%的部分,区县(自治县)财政仅按1.43元/吨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对超过100%至120%的部分,在3.12元/吨的基础上按超出比例上浮计费;超过120%时,为确保设施不被损坏,应采取溢流措施,并尽快扩大处理能力。
2.物价指数与污水处理服务费调整机制
电费、药剂费、污泥外运费等成本的波动对于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成本有着直接影响,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时,重庆环投公司收益率会明显降低。为降低风险,未来执行的乡镇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挂钩。
以特许经营期起始年作为基准年,若计费周期内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与基准年相比涨幅未超过10%,项目投资收益率均高于5.1%,处于可接受的收益范围内。当计费周期内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与基准年相比涨幅超过10%时,超出10%的部分每新增5个百分点,污水处理服务费上涨0.04元/吨。
3.人工成本与污水处理服务费调整机制
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总运营成本中人工成本约占28.6%左右,因此人工成本对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经营成本影响较大。参照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与污水处理服务费调整机制,针对人工成本变化建立污水处理服务费调整机制。
以特许经营期起始年的重庆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基准,若计费周期内重庆市社会平均工资较基准年相比涨幅未达到15%,保持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不变。若计费周期内重庆市社会平均工资较基准年相比涨幅超过15%,超出15%的部分每新增5个百分点,污水处理服务费增加0.02元/吨。
4.基准利率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挂钩机制
将投资收益率浮动范围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挂钩,以特许经营期起始年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为基准,保持同比例变化。在计费周期内,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与基准年相比,若上浮或者调低10%,对应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增加或者降低0.06元/吨。
八、项目资产永续经营
全市1584座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产权均归重庆环投公司所有,并永续经营。
九、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义务和责任
(一)保障服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或机构,在项目建设用地、项目审批、施工建设、资产划转、资产收购时,配合重庆环投公司开展相关工作,提供相应保障。
(二)配套管网建设。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承诺按期完成乡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并承担维护管理责任。
(三)行政审批。对项目尚未完成的行政审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承诺加快办理并完成有关行政审批手续。
(四)费用支付。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按月足额向重庆环投公司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支付。重庆环投公司保留追索违约金的权利。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长期拖延或拒不支付合同约定的乡镇污水处理服务费,市财政局应从向区县(自治县)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渠道直接划拨至重庆环投公司,以抵扣拖欠费用。
(五)最低收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保证重庆环投公司对项目的最低运营收入,如果一定期限内的投资收益率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5年期以上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给予一定补偿,以确保重庆环投公司达到最低营运收入标准。
(六)特许经营的排他性。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特许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批准任何个人和企业进入特许经营区域从事乡镇(含撤并乡场镇)污水处理服务。
十、保障措施
(一)特许经营权授予形式
为加快全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有效保证乡镇污水处理质量,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授予重庆环投公司从事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的特许经营权,并签定特许经营合同,明确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重庆环投公司享有对全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投资、建设、管理和运营维护的特许经营权。
(二)资产划转
为推动全市乡镇污水处理产业向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方向发展,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将中央和市级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划转重庆环投公司统一经营管理。
(三)市政府与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购买服务分摊
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购买服务的基础上,市财政每年安排5亿元,用于补贴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费用,平均每吨乡镇污水处理服务费补贴约1元,减轻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财政负担。
(四)财政专项资金保障
中央资金包括财政部支持我市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资金、三峡移民后续规划资金等,市级资金包括排污费留成等,重庆环投公司应打捆使用上述财政性补助资金,市财政应在配套政策上给予支持。
(五)其他保障措施
1.电费及供电保障政策
(1)为降低运营成本,将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电费由“一般商业及其他用电”调整为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标准。
(2)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在边远乡镇建设输变电设施,保障乡镇污水处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
2.税收政策
(1)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在特许经营期内依照财税〔2015〕78号等文件规定,增值税70%即征即返。
(2)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在特许经营期内享受财税〔2009〕166号、财税〔2014〕55号等文件规定运营期前6年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3)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在特许经营期内享受西部大开发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
(4)免征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城镇土地使用税。
(5)在特许经营期内,市级征税实行100%即征即返。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重庆环投公司享受充分的税收优惠政策。
3.土地政策
(1)重庆环投公司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授予特许经营区域内,基于公共服务的目的,以及合理投资、经营、维护、设施更新的需要,享有使用行政划拨用地的权利。已建、在建项目用地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并承担有关费用,所征得土地采用划拨方式无偿提供给重庆环投公司使用。新建项目土地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采用行政划拨方式向重庆环投公司供地,征地费用由重庆环投公司承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工作。
(2)统筹解决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由市国土房管局将项目用地指标分解到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不占用区县(自治县)用地指标。免收征地统筹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铁路建设基金等征地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