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巩固农村卫生服务网底,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镇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
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巩固农村卫生服务网底,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渝办发〔2011〕319号)要求,经区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及村卫生室建设,完善村级基本医疗及公共卫生服务运行机制,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实施范围;建立乡村医生免费培训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补助机制和购买服务机制;建立乡村医生应急动员机制和医疗风险防范机制;推动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大力推进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规范乡村医生执业行为,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是指依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以下简称《条例》)注册的乡村医生和在村卫生室(含社区卫生室,下同)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主要职责是: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镇街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使用基本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镇街卫生院及区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收集居民健康信息,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和协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筹资等相关工作。
三、实现村卫生室全覆盖
统一规划,科学设置村卫生室,区卫生局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农村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1个行政村设1个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居住较为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镇街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对目前没有标准化卫生室的行政村,要积极鼓励有资质的人员举办卫生室,或者由政府建设卫生室。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2011年医改重点工作的意见》和《重庆市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装修设计规范》要求,加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对目前无标准化村卫生室的行政村,要新建、扩建标准化村卫生室,对新建、扩建的标准化村卫生室,建成验收后由区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到2014年,确保每个应设村卫生室的行政村都有1所标准化村卫生室。
四、建立健全村卫生室制度
(一)建立基本药物制度
按照《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区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1〕399号)要求,统一为村卫生室采购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管理
将符合我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管理,并将其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规定支付。积极探索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利用支付政策引导定点医疗机构及乡村医生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对于骗取、套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要严格按照《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建立多种形式的乡村医生培训制度
区卫生局要从农村卫生和乡村医生的实际出发,制定人才培训计划,通过组织乡村医生参加“农村卫生人才远程培训工程”及到镇街卫生院进修等方式,做好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评估工作。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支持乡村医生参加农村卫生人员大专学历教育等学历教育,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制定农村适宜卫生技术推广规划,依托现代化信息网络,大力开展乡村医生实用技能培训,促进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在农村规范合理应用。加强乡村医生药品管理知识培训,提高其对药品质量的管理能力。
(四)推动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区人力社保局应按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推动乡村医生按规定参保。对生活困难的老年乡村医生,区财政可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
五、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管理
(一)统一准入,加强乡村医生管理
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应当符合《执业医师法》或《条例》的规定。新进入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原则上按照不低于服务人口的1‰的标准配备,有条件的应配有女性医务人员和中医医生,确保每个行政村都有1名乡村医生。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乡村医生配置标准,乡村医生数量不足的,由区卫生局每两年组织一次考试、考核,面向社会择优录取,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过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卫生室执业。
(二)统一服务,加强卫生服务质量管理
区卫生局要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的规章制度,统一服务项目和内容,并按照职业规范要求,统一服务标准,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村卫生室要按照有关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严格执行公共卫生服务流程,做到服务规范、记录完整;要逐步建立规范的基本医疗临床路径,严格规范村卫生室诊疗行为,控制抗生素、激素使用和不规范输液行为,预防医疗差错和事故,确保医疗安全;要加强村卫生室转诊管理,建立逐级转诊机制。
(三)统一监管,加强药械和财务管理
区卫生局要加强药品管理,村卫生室全部配备和使用重庆市规定的基本药物,严禁村卫生室从规定的渠道外采购药品,强化村卫生室药品储存、养护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加强村卫生室物资管理,建立物资台帐。政府出资配备的村卫生室物资,由所地在地镇街卫生院统一验收、登记、发放,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区卫生局要统一村卫生室收费标准,完善财务管理制度。镇街卫生院应加强对村卫生室经济活动的监督,村卫生室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层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做到收费有单据、帐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要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接受群众监督。
(四)统一考核,加强绩效管理
区卫生局要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的考核激励机制。建立量化考核的绩效管理制度,标准量化村级卫生服务项目。建立村卫生室服务质量评价体系,明确考核流程,确定村卫生室服务补助及支付程序。区卫生局已制定《江津区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考核及经费补助方案》(津卫〔2011〕83号),对村卫生室的绩效考核由区卫生局委托镇街卫生院承担,定期开展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乡村医生补助挂钩,作为政府补助经费的发放依据,充分调动乡村医生的积极性。
(五)强化信息管理,提升信息化水平
结合重庆市实施国家卫生信息化建设试点工作,全面推进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建立与医保信息系统、农村居民健康电子档案等信息系统相衔接的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在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实现村卫生室使用药品的可查询、可追溯。2013年年底前完成信息化建设,实现村卫生室与镇街卫生院、区卫生局等信息平台的联网运行,提高村卫生室信息管理水平。
(六)因地制宜,全面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管理
2011年年底前,全区所有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要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我区将行实行资产一体化管理模式,村卫生室的房屋、设备、药品等由乡村医生出资,由镇街卫生院统一管理。并逐步实现财务一体化管理和人员一体化管理。
六、健全村卫生室运行保障机制
(一)健全村卫生室多渠道补偿政策
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一是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除对取得乡村医生从业资格且被聘在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按人均每月不低于400元标准给予补助外,还应按乡村医生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任务和数量,落实相应比例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二是对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发生的费用,由个人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分别按规定支付(由人社局另文下发)。三是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要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给予定额补助,可以按照服务人口数量或核定后的乡村医生人数确定补助标准。
(二)健全村卫生室医疗风险防范机制
加强乡村医生责任意识、风险意识教育,建立适应村卫生室实际、能有效处理医疗纠纷和差错事故的工作机制。鼓励乡村医生参加农村医疗执业责任保险,提高其抵御医疗纠纷、事故赔偿风险的能力。积极探索第三方处理医疗纠纷的平台,有效处置村卫生室发生的医疗纠纷。
七、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街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落实资金投入
区财政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村卫生室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三)明确镇街责任
各镇街要切实为村卫生室建设提供规划用地,按标准落实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卫生室业务用房,支持镇街卫生院加强对村卫生室管理的责任。
(四)加强监督检查
区政府将把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纳入全区医药卫生体制改工作的重要内容,适时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对各镇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各项工作抓紧推进,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