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四好农村路”建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建好、养好、管好、运营好”的农村公路工作总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吉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镇办法】德惠市“四好农村路”建设实施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德惠市“四好农村路”
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建好、养好、管好、运营好”的农村公路工作总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吉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及其他与农村公路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包括县道、乡道和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的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要建立以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为主、农村集体组织投资为辅、社会力量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服务资金筹集机制。主要包括:
(一) 国家补助的专项资金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二) 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资金;
(三) 村民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一事一议”和
政府奖补相结合方式筹集用于村道建设、养护资金;
(四) 单位、个人等社会捐助或利用农村公路冠名权、绿
化经营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五) 通过政府和社会出资人采用PPP项目合作模式,依据法定程序,采取政府监管,社会出资人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运营,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合作实施农村公路建设、管养的资金。
(六) 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 市政府统筹整合发改、国土、交通、农业、水利等部门涉农资金、扶贫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凡是涉路项目建设要符合我市农村公路路网规划,符合相应等级农村公路技术标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年农村公路建设任务和管理需要,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运营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乡级财政要建立稳定的、合理增长的农村公路投资机制。
市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运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依法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运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的责任主体,负责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市(县)、乡、村三级组织管理体系,并把农村公路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对乡(镇)人民政府实行年度绩效考核。
第七条 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镇管”的管理机制,规范本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建立乡(镇)农村公路管理站和建制村村道议事机制。
(一)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负责农村公路路政执法工作,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管理站进行业务和技术指导。
(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健立完善所属农村公路管理站,指导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建立村道管护群众组织,督促落实村规民约。
(三)市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城乡交通一体化要求,负责健全完善农村客运和物流服务体系。
第八条 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运营计划建议,安排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市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受市政府委托做好对乡(镇)人民政府的年度绩效考核工作。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农村公路管理站,站长由乡(镇)人民政府分管交通运输工作领导兼任,副站长1名由交通科员兼任,专业技术人员1名,养护员工由乡(镇)人民政府聘用,乡级公路每5—10公里不少于1人,村级公路每10—20公里不少于1人。
第十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市运输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组织,加强从业人员队伍建设。要依据法规、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完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制度体系。
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整体规划,与城乡规划、国道和省道以及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相协调。
县道规划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村道规划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本市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交通运输部门审定备案。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编制必须以规划为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市交通运输局统一编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准后下达。
科学有序安排老旧路升级改造和大中修工程。凡属于生命安全防护工程、危桥改造工程、抢修抢险工程、消除重大安全隐患项目,要优先上报并安排新建、改建、大修计划。
第十三条 列入建设计划的项目必须是县(市)配套资金、自筹资金来源已经明确,并已经做出出资承诺的项目。当年计划项目原则上当年完成,且不得串项实施。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单位的确定,县级公路由市公路管理机构为建设单位,乡村公路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为建设单位,非乡(镇)人民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上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行政监督和行业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全面落实项目计划、资金来源、招标管理、施工管理、质量监督、资金使用、竣工验收等环节“七公开”制度。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路在竣(交)工验收时要吸收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人员参加,严格安全评价。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绩效考核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际制定。
第四章 养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市(县)、乡、村”三级管理责任,依据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要求,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实现“有路必养、有路必管”。
(一)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养护和管理,负责农村公路路政执法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养护企业进行规范养护作业。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村道的养护和管理工作,安排经常性养护,保障乡村公路安全畅通。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养路护路队,引导村民自觉维护路容、路貌,自觉保护公路设施。协助市公路管理段做好路政执法工作和县道养护工作。
(三)春季灌缝、桥梁维修等技术性较强的乡村公路养护施工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专业养护队伍实施。
(四)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业务和技术指导,并对专业技术性较强、施工工艺复杂的乡道、村道养护项目负责组织施工。
第十七条 市(县)、乡两级财政要落实年度养护和管理资金,投资不少于相应等级公路的管理养护成本或上级规定的投资比例。
第十八条 我市农村公路以专业养护为主,以农民出工出劳为辅,实行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的方式,并逐步向专业性和经常性养护转变。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作业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规定安排农村公路养护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损坏和危险情况时,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和排除。难以及时修复和排除的,应当在危险路段按规定设置警示或者限行限载标志,必要时采取措施中断公路使用。确需中断交通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做好公路安全保障工作。适时组织公路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要加强公路桥梁动态监管,结合实际安排桥梁定期检测。对存在安全隐患路段或中型以上桥梁要安排专人巡查看护。
第二十二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冬季公路清雪防滑工作,坚持以雪为令,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清雪除冰任务,并做好辖区路段的交通疏导,确保冬季公路通行安全。
第二十三条 加强农村公路法制和执法能力建设,实行市统一执法、乡村协助执法的路政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要制定爱路护路的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建立市(县)有路政员、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及时防止、制止和查处超限运输车辆及其他各类破坏、损坏农村公路设施行为。
第二十四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站要严格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上级公路管理机构的养护工作要求,指导养护单位实施养护作业。
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春、秋两季环境整治和公路整修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做好农村公路用地依法确权工作,新建农村公路要同步完成公路用地确权,要落实“路田分家、路宅分家”管理目标。
做好农村公路内业资料的收集、汇总、上报、存档工作,健全规范农村公路基础资料和管理档案。
第二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实际,制定我市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办法和绩效考核办法。
第五章 运营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 坚持“城乡统筹、以城带乡、城乡一体、客货并举、运邮结合”的总体思路,加快完善农村公路运输服务网络,推进市(县)、乡、村三级物流站场设施和信息系统建设。
第二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规划城乡客运一体化和物流网络建设,制定农村公路运营服务保障政策和工作计划,安排好运营服务绩效考核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县级公路客运候车厅和“港湾式”汽车停靠站的选址和建设,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村公路客运候车厅和“港湾式”汽车停靠站的选址和建设工作。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客运候车厅和“港湾式”汽车停靠站应与新改建农村公路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六章 奖励和罚则
第三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农村公路绩效考核工作,对组织管理好、资金落实好、任务完成好的乡(镇)人民政府,按投资比例和考核等次给予奖励补助,并且在下一年度优先安排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计划,给予投资倾斜。
第三十二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运营职责的;
(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招标而未招标的;
(三)在农村公路建设中监管失职,造成重大安全和质量问题的;
(四)农村公路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五)截留、侵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资金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吉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派出的各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中,如果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乡(镇)“四好农村路”考核评分表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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